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洪某向自己的7名朋友表示自己在平江县某公司上班,虚构自己能够控制本县各个金矿对炸药的使用,能够入股各个金矿以及承揽本县某电站的爆破工程的事实,利用朋友对他的信任,使得7名被害人纷纷拿钱到洪某名下入“暗股”,并向被害人承诺每1万元每月支付600或800元作为“入股”的红利。被告人洪某在骗取到7名被害人的金钱后,一直未入股任何金矿,也未承揽电站的爆破工程,更没有用于任何经营活动,骗取来的金钱除一部分支付被害人红利外,其余均被其挥霍和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扣除以“红利”形式返还给被害人的钱财,被告人洪某共计诈骗1270800元。事发后,洪某于2015年9月25日到平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平江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洪某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708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刘姿言 艾方方
编辑: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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