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系某洗浴用品代理商。谭某付在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建材大市场经营水暖器材店,曾从周某处进货。2015年1月,周某与谭某付就未付货款进行结算。谭某付以“谭某富”的名义,向周某出具欠条。此后,周某多次向谭某付催收欠款未果,无奈之下,只得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谭某付以欠条上注明的欠款人系“谭某富”,而自己从未使用曾用名,也未拖欠周某货款为由,进行抗辩。谭某付拒绝配合对欠条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依约向被告谭某付提供货物,被告谭某付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货款。原告周某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谭某付曾以“谭某富”的名义经营水暖器材店,被告谭某付对此不予认可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拒绝配合对欠条进行笔迹鉴定,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王蓓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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