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检察院、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宁乡县检察院、武冈市检察院、泸溪县检察院为我省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意见》对三类人员的性质及基本职责进行了明确: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司法行政人员包括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人员,从事行政管理事务。
《意见》明确,试点检察院检察辅助人员不低于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的46%;对司法行政人员,郴州市检察院不超过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的20%,试点基层检察院不超过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的15%。检察官与书记员(含聘用制书记员)的配比不低于1∶1。
《意见》要求,试点检察院要探索建立检察官考核机制,在考核内容上,突出办案数量、质量及廉洁自律情况。同时,探索建立检察官退出机制。
■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张吟丰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于振宇 张吟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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