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7月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通讯员 张吟丰)7月4日,记者从湖南省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湖南省检察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检察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按职能定位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
《意见》对三类人员的性质及基本职责进行了明确,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包括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人员。
《意见》对试点的郴州市检察院、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宁乡县检察院、武冈市检察院、泸溪县检察院首次入额检察官的员额比例进行了明确,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员额比例由各试点检察院在本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总数内(含员额内检察官)自行确定。其中,检察辅助人员不低于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的46%;对司法行政人员,郴州市检察院不超过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的20%,试点基层检察院不超过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的15%。
《意见》还明确,任试点市级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4年以上司法办案工作经历,任试点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3年以上司法办案工作经历。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张吟丰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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