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浏阳站7月13日讯(浏阳日报记者 李小雷 通讯员 杨柳)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车险,当车辆发生撞死撞伤车外人员等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但如果撞死撞伤的是驾驶员的亲人,又该如何认定?
家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镇的李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因开车撞伤自己一岁多的儿子小佳(化名),他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却因“撞伤亲人保险公司免责”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小佳的母亲以儿子为原告,将李先生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
经过一审、二审后,7月12日,记者了解到,近日,保险公司最终赔付了62万元。
事发父亲驾车意外撞伤儿子
“谢谢你们的不懈努力,救了我的孩子,也挽救了我的家庭。”7月7日下午,在浏阳市人民医院一楼门诊大厅里,当看到妻子从法官手中接过存有62万元赔偿款的银行卡时,李先生感动得泣不成声。
而这笔赔偿款的到位一共耗时两年多时间。2014年5月12日,李先生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澄潭江镇碧溪村村道由西往东行驶,在途经自己家附近时,恰遇自己1岁多的儿子小佳横穿村道,由于刹车不及,小佳当场被撞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立即将重伤的儿子小佳送到了医院抢救。尽管在医院的努力下,保住了小佳的生命,但因为头部伤情严重,最终落下了终身残疾。
后经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佳伤情为头部外伤,手术后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肌力3级,构成三级伤残。一个月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结果,认定李先生在此次事故中责任较大,小佳在事故中的责任较小。起诉保险公司拒赔,家人无奈起诉
因为小佳需要在医院长期康复治疗,这对于以务农为生的李先生一家来说,无疑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李先生也因此遭到了家人的埋怨。
“我的车子买了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车险,还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应该可以申请赔偿。”为了获取小佳后期康复治疗费用,李先生和妻子缪女士找到了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让夫妻二人意外的是,保险公司却以“撞伤亲人”是免责条款中明确写明的内容,拒绝赔偿相应款项。
这时,李先生在细读自己买的保险合同时,才发现合同中免责条款中确有这么一条规定,“买保险时,我根本没有细看,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为此,缪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儿子小佳向法院起诉,将丈夫李先生以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2015年12月8日,浏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原告要求李先生和保险公司共计赔偿一百余万元,李先生辩称,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判决免责条款无效力,法院判赔
不过,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就算事故发生是真实的,他们也只能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撞死撞伤亲人”已明确写入免责条款,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就是应该赔付交通事故中事故车辆以外人员与财产损失,与是不是亲人没有关系,只要不是主观故意去撞亲人,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付昶表示,机动车商业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若保险公司因为死伤者是投保人的亲人就免除责任,有悖于商业险的设立宗旨并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辩论,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13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62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仍坚持认为小佳与李先生是父子关系,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约定,造成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请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今年6月8日,长沙中院经审理后出具民事判决书,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上均无投保人的亲笔签名,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月7日,保险公司赔付到位。
来源:红网
作者:李小雷 杨柳
编辑: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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