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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候车时被推下站台 推人者:被两次吐口水

来源:红网 作者:覃剑 王慧涓 马茜 黄浔 编辑:王娉娉 2016-07-20 1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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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推下站台的瞬间(白圈处)。

男子跳离轨道,躲过一劫。

推人男子被警方控制。

  我和他候车时就坐一排,中间有一点距离。我自己是个流浪汉。我觉得他可能认为我是个流浪汉,就看不起我,在我身前的地上吐口水。我是一个有尊严的人,虽然是一名流浪汉,但他不该做出这样的举动。在检票上站台后,他继续做出相同的举动,我实在忍受不下去了。

  ——对于为何推人下站台,34岁的李某如是说。

  红网湘潭7月20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覃剑 实习生 王慧涓 马茜 黄浔)7月17日下午3点45分,湘潭火车站二号站台,长沙开往南宁的K1779次列车进站。列车即将停站前,一名身穿灰色T恤的男子掉下股道,所幸在2秒的时间内,他逃离轨道,与列车擦肩而过。

  7月19日,长沙铁路公安处对外通报事件详情,男子系被人推下站台,推人者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刑事拘留。李某今年34岁,是一名流浪汉。他说,对方两次在他面前吐口水,他认为这个举动伤害了其尊严。

  被推者 从站台跌落,险些撞上进站火车

  被推的男子姓谭,今年48岁,家住湘潭。7月17日下午,谭某到火车站乘车,准备前往南宁打工。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很多旅客在二号站台候车,K1779次列车驶入站内。突然,谭某跌下站台。从多个角度的视频材料来看,这个黑影跌下站台时,火车还在行驶,他与火车头的距离不过1米多。

  潇湘晨报记者了解到,谭某跌下的站台约1米高,就在火车即将撞上前,他迅速逃离到相邻的股道上,前后只有2秒钟时间。湘潭车站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迅速查明谭某是被推下去的,而嫌疑对象正是其身后穿蓝色衬衣的李某。

  7月19日上午,铁路警方的通报显示,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刑事拘留。谭某情况稳定,无大碍,但腓骨和踝骨处有骨折。

  推人者 我是流浪汉,我也有尊严

  李某今年34岁,是永州祁阳人。两人并无交集,也没说过话。

  事发原因让办案民警都有些意外。按照李某的供述,在候车厅等车时,他就跟谭某坐一排。当时,谭某就对着他身前吐过口水。“我是一个流浪汉,但我也是个有尊严的人。”李某觉得谭某吐口水是因为看不起他。

  检票进站后,谭某又在李某身前吐口水。李某觉得这是巨大的侮辱,于是将谭某推下站台。在审讯过程中,民警问李某为何推人,他的回答很平静——“我就是想来警告别人,不要再这样对我。”

  谭某表示,不是有意向李某吐口水,更没有看不起他的意思。

  办案民警分析,李某从小父死母改嫁,由姑妈带大,很敏感,“可能对吐口水的事情有着不同的理解”。据了解,李某这些年一直在外流浪,此次其从湘潭到娄底的火车票,就是湘潭当地的一个救助站提供的。

  导致意外后果可追刑责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认为,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包括:客观上要存在使被害人达到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危险性;主观上,施害人有使被害人达到轻伤及以上后果的故意,或者明知存在这种危险性而采取放任的态度。

  明确这两点再来看这件事:嫌疑人故意将吐口水者推落站台,造成的后果有两种可能:第一,站台有一定高度,被推下的人不是脚着地,而是头部或者背部着地,存在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危险性;第二,火车即将进站了,被害人没有足够的时间逃离铁轨,火车没有足够的时间紧急刹车,而导致被害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这两种结果,都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条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从司法实践而言,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详细的调查,包括被害人跌落铁轨后,事实上是否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以及火车离停站点还有多长距离。

来源:红网

作者:覃剑 王慧涓 马茜 黄浔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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