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投资(任职)资格负面清单
一、禁止(限制)投资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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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限制)对象 |
禁止(限制)规定 |
禁止(限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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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务员(含检察官、法官、警察、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
《公务员法》第53条、《检察官法》第35条、《法官法》第32条、《警察法》第22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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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现役军人 |
不得投资经商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14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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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党员领导干部 |
不得私自投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个人或者假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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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
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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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党政机关 |
不得投资经商、办企业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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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 |
不得投资从事经商活动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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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已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自然人(外国〔地区〕自然人除外) |
该自然人不得再设立其他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公司不得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
《公司法》第5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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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不得设立一人公司 |
《公司法》第57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合伙企业法》第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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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娱乐场所投资人员和负责人 |
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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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律师事务所 |
不得投资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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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人 |
《公司法》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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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合伙企业法》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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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和限制投资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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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限制)任职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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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禁止(限制)对象 |
禁止(限制)规定 |
禁止(限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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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务员(含检察官、法官、警察) |
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公务员法》第53条、《检察官法》第35条、《法官法》第32条、《警察法》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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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现役军人 |
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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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党员领导干部 |
不得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 |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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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
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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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不得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公司法》第6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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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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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被吊销出版、发行许可的单位负责人 |
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出版管理条例》第7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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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负责人 |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
《旅行社条例》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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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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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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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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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被依法取缔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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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被依法取缔的娱乐场所投资人员和负责人 |
终身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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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
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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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
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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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
(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
《公司法》第146条;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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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因犯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外的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 |
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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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
(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
《公司法》第146条第(3)款;《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5)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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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
《公司法》第146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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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失信被执行人) |
(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 (二)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
《公司法》第146条第(5)款;《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7)款;《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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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
(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
《公司法》第146条第(4)款;《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6)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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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和限制投资的情形 |
红网长沙7月26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颂辉 实习生 谢康)公务员、现役军人、党员领导干部等12类身份被禁止或限制在长沙投资。另外,国企董事、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等21类身份被禁止或限制任职。昨日,红网报道了长沙市工商局对外发布的一份《工商登记投资(任职)资格负面清单》。
今天下午,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清单的发布将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登记注册走向便利化。
《清单》第一项对公务员(含检察官、法官、警察、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公布,拥有这一身份的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党员领导干部、现役军人、国企领导、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等身份从事经商活动时,也有相关限制。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现役军人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因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娱乐场所负责人,将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旅行社负责人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长沙市商改办负责人表示,清单所列事项都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经营者可以根据负面清单办理手续,法无禁止即可为。
来源:红网
作者:刘颂辉 谢康
编辑:康晓乔 实习编辑 陈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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