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邵阳7月29日讯(通讯员 贺力平 李博偲)盗窃数额再小,也逃不过恢恢法网。7月28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盗窃所得赃款仅14.5元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上缴国库。
2015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夏某在双清区某菜市场看到被害人刘某口袋内有钱,便走到刘某身后,用事先准备好的镊子伸进其口袋,将口袋里的10.5元现金夹出,放入自己外套口袋。13时30分左右,夏某又在一服装店内故技重施,将另一被害人唐某口袋内的4元现金夹出。夏某行窃后离开现场不远,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搜缴赃款14.5元。
经调查,夏某在2010年、2011年两次因盗窃被拘留,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法官表示,盗窃数额再小,也逃不过恢恢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对盗窃行为扩大了追诉范围,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以数额多少为前提,都将受到追诉。本案中的被告人夏某扒窃数额虽然很小,但触犯了刑法,需受到严厉的制裁。其次,夏某是屡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夏某行为应予以重罚,法院因此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贺力平 李博偲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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