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8月5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玉先 实习生 周王宁馨)今天下午,湖南省发改委网站公布《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明确在对长沙市、株洲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进行总结评估基础上,启动其他12个市州城区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省属公立医院按属地原则管理)价格改革。
改革目标为:改革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实行差别化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顺利进行。
主要内容为:取消药品加成。城市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以2015年药品合理差价额和医疗服务项目降价额为基数,按基数的80%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价总量,其余部分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予以补偿。
降低医用耗材加成。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加成降为:购进价1000元(含)以下的加收5%;1001-3000元(含)的加收3%;3001元以上的最多加收100元。
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适当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其中检查费中的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降幅不得低于10%。
提高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诊查费、床位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康复和民族中医服务费等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具体可参照《长沙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湘发改价服[2015]1089号)文件。
《意见》还明确,既考虑全省价格改革政策的统一性,又考虑各个城市公立医院的特点;既考虑医院的共性,又适当兼顾个别医院补偿的不平衡。不同等级医院、不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价格应保持合理差价,二级、三级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价格拉开10%-20%的差价。
同时,医药价格改革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形成政策合力。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的医药费用负担。
来源:红网
作者:刘玉先 周王宁馨
编辑:王娉娉 实习生 段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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