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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海关稽查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丛笑 编辑:康晓乔 2016-08-20 09: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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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讯(记者 周丛笑)在实施近20年后,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即将结束使用。记者昨日从长沙海关召开的政策宣讲会上了解到,经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将“推行简政放权、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对外贸类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新版《条例》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等理念,鼓励企业对海关尚未发现的问题主动上报,促使企业自我规范、诚信经营,使海关与企业由过去单一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转变为共同管理。海关对主动披露问题的企业,视情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是新版《条例》另一大亮点,这对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将“权力关进笼子”是新版《条例》的又一大亮点。比如行政告知制度,规定海关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应书面通知被稽查人;海关实施稽查后,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应征求被稽查人意见,被稽查人可对稽查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海关在作出稽查结论时,应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又如行政救济制度,对于海关稽查过程中及其后续处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稽查人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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