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澧县8月30日讯(通讯员 谭春林 陈悦)澧县男子龚某本是去劝架,遭误会挨了打,竟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致人重伤。经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29日,澧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三年。
龚某系澧县涔南乡人,与被害人汪某是邻居。2月19日,唐某与岳父汪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继而扭打起来。正在打麻将的龚某闻声出来,听旁人说“打架的人还拿着刀”,心想既然对方拿了刀,自己也拿刀,也许能吓住对方,便从家拿了一把水果刀,放在裤兜里前去劝架。
“你们在搞什么?”龚某一边喊一边将纠缠在一起的当事人分开。这引起了汪某的误会。汪某便持木条击打龚某头部。混乱中,龚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汪某的腹部。经鉴定,龚某伤情构成轻微伤,汪某伤情构成重伤。
在劝架中,龚某遭到被害人汪某伤害后不冷静对待,持刀故意伤害汪某身体,致其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汪某亦有过错等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谭春林 陈悦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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