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9月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实习生 骆一歌)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这一制度拟将在18个城市试点,为期两年,长沙是试点城市之一。8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黎军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但总体而言对法官责任没有减轻,反而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目前,长沙法院正在进行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系列重大改革。
根据试点方案,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试点案件。
在审判程序上,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可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须在判决宣告前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黎军表示,2014年6月27日,长沙被授权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长沙市两级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大胆探索“即诉即审、集中审理”的模式。据统计,自2015年1月1日至今年5月31日,长沙市试点法院共审结刑事速裁案件1458案1627人,当庭宣判率为100%。
早在2014年,长沙两级法院就推行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试点工作,适用对象就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轻微案件。黎军介绍,这一类案件在基层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比例为70%左右,当庭宣判率约为95%。
对话长沙中院
如何识别顶包揽责案,这很考验法官
潇湘晨报:如正式施行,是否会节约更大的司法成本?
黎军: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也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需要,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推行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办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也要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内容和制度上有机衔接。
潇湘晨报:对法官来说,最大的改变是什么?
黎军: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不能替代法官对审查判断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防范冤假错案、正确适用法律方面的职能,法官面临的更为重大的考验是如何识别顶包揽责案件。
因此,总体而已,法官责任并没有减轻,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目前,正在进行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系列重大改革,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法官将担负更多的使命和责任。
潇湘晨报:对三年以下犯罪实行更宽松的审判,最大的法治意义是什么?
黎军:一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三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四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
专家解读
是否会导致犯罪成本降低
张永红(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是具有正当性的。比如盗窃,通常情况下是根据数额和其他情节直接量刑,现在有了这个,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项考量。
也就是说,有了这个制度之后,认为会导致犯罪成本降低的观点,是建立在哪怕认罪认罚也不应该从宽处置之上的,而这个观念是错误的,也是与罪刑均衡原则相悖论的。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是拿了一个错误的标本在做参照物。
与俗称的“坦白从宽”有何区别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两者不完全一样。首先,从态度层面上,“坦白从宽”针对的是犯罪事实,要求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而“认罪认罚”不仅要求对其罪行的供认,还包括对惩罚措施的认可与接收;其次,侦查阶段不一样。“坦白从宽”适用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而“认罪认罚”仅仅适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第三,案件的使用范围不一样。“坦白从宽”的适用范围更广,它适用于所有案件,而“认罪认罚”是有适用范围局限的。最后,它们的独立使用程度不同。“坦白从宽”可以独立使用,“认罪认罚”则要与受害人谅解制度结合起来使用。
是否类似于西方的“诉辩交易”
洪道德:二者是有区别的。诉辩交易专门是存在于被告人与检察方之间,而“认罪认罚”则是被告人与法官、法院与法庭之间的行为。另外,诉辩交易是被告人与法院方面双方互相承诺、协商的结果,而“认罪认罚”之中则不存在交易与协商的问题,不存在“认多少,就判多少”这种情况。
记者刘双实习生骆一歌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编辑:胡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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