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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监收费“十八不准” 发现违规行为可举报

来源:红网 作者:刘颂辉 王诚 编辑:李艳华 2016-09-02 21: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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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湖南省质监局公布降费减负情况和“收费十八不准”。

  红网长沙9月2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颂辉 通讯员 王诚)10层(及以下)电梯检验费516元/台,电表检定费36元/只。今日上午,湖南省质监局公布涉及企业的降费减负情况和“收费十八不准”,该局副局长徐新楚表示,企业如发现违规行为可举报。

  徐新楚介绍说,涉及企业收费自政策调整以来,质监收费项目由12类减为6类,每年企业共减负3.92亿元,减少56%。其中包括取消产品质量监督定期检验费,免收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费,降低行政性收费标准,降低计量检定费、特种设备检测费标准等等。例如,10层(及以下)电梯定期检验费由860元/台减少到516元/台,家用电表检定费由60元/只降低到36元/只。

  记者从相关资料了解到,“质监收费十八不准”对五类违规收费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一是禁止扩围收费。比如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在收费目录清单、经营服务范围之外收费。二是禁止强制收费。比如利用行政权力、行政职能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三是禁止重复收费。比如在检验过程中重复抽样、重复收费。四是禁止搭车收费。比如利用行政检查、电子政务平台等手段,借服务之名,行收费之实。五是禁止变相收费。比如转移部门、转换名目收费,利用关联的协(学)会收费等。

  市州质监局和省局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将递交公开承诺书,并在网上公布。徐新楚表示,企业、市民如果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省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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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监收费十八不准

  一、行政机关不准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其他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协学会等)收费。

  二、 行政机关不准将应由行政部门承担的相关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

  三、 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延期执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四、 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对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准转为其他名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五 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测试、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认证、代理、考试和培训等)收费或变相收费。

  六、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改变执收单位、转变收费性质、调整资金管理方式、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

  七、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

  八 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

  九、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年检、鉴证报告。

  十、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行政权力行政职能和垄断地位,以服务为名,以签订自愿服务协议等形式搭车收费,或将交纳经营服务性收费、会费作为前置条件,变相强制收费。

  十一、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拒绝引入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垄断经营,指定服务,强制收费。

  十二、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在法检过程中的同一环节、同一项目存在2个以上单位重复取样、检验报告一单多用重复收费等情况。

  十三、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超越经营服务范围收费、不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

  十四、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之外的项目收费。

  十五、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未明码标价的项目收费。

  十六、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有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十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未脱钩的挂靠协(学)会等社会团体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

  十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未脱钩的挂靠协(学)会等社会团体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活动并收费。

来源:红网

作者:刘颂辉 王诚

编辑: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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