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益阳9月6日讯(通讯员 龚亦芳 何伟)近日,湖南省益阳大通湖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公职人员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一审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6年2月4日中午,大通湖区公职人员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至五一路“中国黄金”店面附近路段时,与一辆摩托车刮擦,摩托车上的黄某倒地受轻微伤。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刘某某主动交代了饮酒开车的事实,经抽血检查,刘某某有醉驾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案发后,刘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龚亦芳 何伟
编辑:陈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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