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9月19日电(通讯员 林靖琦)9月18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在1990年至2013年期间,五次因为犯盗窃罪而被刑事处罚。2014年出狱后,没有一技之长的张某仍旧混迹于各棋牌室与网吧之间,在牌桌上认识了无业的王某。两人一拍即合,张某重操旧业,带着王某学起了“手艺”。
经查明,被告人张某、王某从2016年3月至5月期间,在株洲县、株洲市区多地盗窃停放在工地上无人看守的挖掘机电瓶,共计三十余台,价值一万余元。5月8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王某驾驶小车窜至某搅拌站工地,采取用扳手、钳子拆线的方式,盗得4台电瓶,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
来源:红网
作者:林靖琦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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