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拟规定四种情形不应作为人大代表建议提出

来源:红网 作者:胡芳 编辑:李艳华 2016-09-26 22:57:08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长沙9月26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胡芳)今天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拟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4种情形进行了明确:属于解决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问题的;涉及招标、投标等具体经济活动的;涉及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

  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的情形”展开了热烈讨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赞同条例规定四种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梁肇洪委员建议将第一条加一个限制性前缀:“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邹学明委员则提出:“代表建议如果是对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提出问题呢?这个限定范围还是可以考究的。”韩永文副主任指出:“必要的限词还是要有,修订草案的某些文字还需要推敲和琢磨。”

  谭平委员提出:“工作条例要设置一条关于代表提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可以撤回的”;另一方面,他建议:“要鼓励代表提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问题的重大事项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形成一套激励措施。”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交办以及督办的规定。如第八条规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受理并交办,具体工作由会议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并交办,具体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同时,第十二条规定:“代表和有关单位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单位由异议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对需要调解办理单位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依据相关程序具体处理。”

  此外,修订草案在第二十六进一步明确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责任主体、追责程序;删去了有关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纳入绩效考核,以及对再次答复不满意组织协调处理的规定。

来源:红网

作者:胡芳

编辑:李艳华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2016/09/26/1009469.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