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9月30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胡芳)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这三类食品经营户数量多,社会需求量大,也往往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被广泛关注。9月29日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食品小作坊拟禁做六大类食品
修订草案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食品小摊小店的生产和包装行为进行了规范。修订草案明确了今后六大类食品禁止在小作坊生产加工:一是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二是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三是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是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五是食品添加剂;六是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对于包装行为,修订草案指出,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同时,食品小作坊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产品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中小学、高校的校门外百米内都应禁止食品摊贩”
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经营。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刘克利委员建议:“不仅仅是中小学校门外百米内禁止食品摊贩,高校也应当规范在内。”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食品包装也应设立安全标准规范”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增加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要求,规范地方特色食品的所需原料和制作方法等,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对于食品安全标准,李际平委员建议:“食品包装也应设立安全标准规范,比如一次性的餐具、是否环保包装等都要有一个标准。”同时他提议:“行业协会在政府和民众之间起到桥梁作用,所以要规范行业协会的发展,使其发挥更多作用,比如在行业协会的组建、监督上出台规范措施。”
来源:红网
作者:胡芳
编辑:胡冲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