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9月30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赵晶 实习生 杨金平)开发商多建了两层楼怎么办?9月29日,记者从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获悉,为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6年修订)》已印发,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对于违反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如不能拆除,将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还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按期自行拆除可不予罚款
根据此次下发的新规,违法建设行为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对于前者,将责令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9%的罚款,自行拆除的,可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提请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对于后者,将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下发限期拆除
决定书。按期拆除的,可不予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将提请市、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设卖的钱将被没收
与《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4年修订)》对比,新规明确提出,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部分。
违法建设已经出售的,应没收出售违法建设所得的价款。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出售时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新规也增加了相应的规定。如,不具有结构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使用功能依附于合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其面积未体现在合法建设的销售合同内,采取没收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方式。违法收入的金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适用的条件为违法建设经确认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不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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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六种情形为“无法改正”
与《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4年修订)》对比,新规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如何确认违法建设不能拆除
一、经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与违法建设相连的合法建设或相邻建筑安全;
二、拆除违法建设可能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
三、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其他不能拆除的情形。
来源:红网
作者:赵晶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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