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包装上虽写着“进口奶源”,但奶粉也许和“进口”并没有什么关系。随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这样模糊不清的表述不能再出现。
打了一场离婚官司本已心力交瘁,还要担心官司泄露个人隐私?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要求: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以上新规定新办法等,都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而这些新规,大多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妨来看看,这些新规是如何影响你我的生活。
“史上最严”奶粉新政实施
新手爸妈买奶粉不再被“进口”忽悠
孩子出生,怎么给孩子选择一款放心奶粉,是新晋爸妈的头等大事,但奶粉包装上“进口奶源”“进口原料”等字样到底是什么意思?新手爸妈们一般很难弄懂。今年10月1日起,号称“史上最严”奶粉新政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家长们以后在选择奶粉时,就不怕再被一些不实的广告忽悠了。
内容摘要:
《办法》规定,同一企业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产品配方时,产品配方之间应当有明显差异,并经科学证实。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每个配方系列包括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而且同一企业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产品配方时,产品配方之间应当有明显差异,并经科学证实。
《办法》中规定,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专家解读:
也许有市民不理解,为何是3个系列9个配方?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司长张靖解释道,从依据上来说,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按3段生产的,这是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的要求,也是3个系列的一个直接的来源,奶粉上的适用月龄就是按照这个标识。
张靖指出,目前婴幼儿配方乳粉在标签上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配方与声明不一致,这样会误导消费者。不得食用“进口奶源”等模糊信息的规定,实际上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基本准则,我国作为成员国、履约单位,也应该很自觉地执行相关规定。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武继良认为,传统奶粉企业在广告或产品上标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是一种由来已久的广告乱象。《办法》从行政层面进行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现在一些违规发布模糊信息的奶粉企业是一种监管补强,督促奶粉企业更加规范、合法经营。
潇湘晨报记者 王诗颖
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修订后实施
涉及隐私的裁判文书要隐名
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有十八条。此次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例外情形。该《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规定》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未成年人犯罪裁判文书不公开,但仅仅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裁判文书(例如同案成年人犯罪的裁判文书)应当在隐去未成年人有关信息后上网公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公开;明确要求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专家解读:
9月30日,记者登录湖南法院网,在“裁判文书公开”栏目中,随机查找了由安仁县法院判决的一份盗窃案的刑事判决书,发现被告人的名字保留了姓氏,名字则以“某”替代。
对此,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介绍,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一项举措,有利于通过监督实现司法公正。基于这个目的,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身份信息就没必要公开,“即使是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他的隐私权也是应该予以保护的,更不用说民商事裁判了。”
张永红认为,这也是对公民信息的保护。裁判文书中,过于详细地披露当事人身份信息,也会造成公民身份信息的泄露,可能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张永红认为,《规定》的施行,说明国家和司法对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尊重和保护加强了。
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实习生 廖庭瑄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判断被规范
朋友圈也可作为刑案证据
10月1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明确微博、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可作为电子数据,有权被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调取。
规定内容:
该规定所涉的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以及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规定强调,检察院、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电子证据,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专家解读: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分析,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的言论,在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时,一般作为辅助证据,“单纯凭借朋友圈等信息,不能作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全部证据。”
如果涉案人员的微信朋友圈被作为证据提取后,嫌疑人否认朋友圈为本人所发怎么办?张永红分析,一般情况下,个人使用微信等社交工具发布的消息,通常都被默认为本人发布。但如果嫌疑人辩称朋友圈发布时间内自己没有使用手机(或其他设备),朋友圈信息为其他人冒用嫌疑人身份发布,那办案机关就有必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朋友圈确为嫌疑人所发,同时,嫌疑人也要举证证明自己与发布朋友圈消息无关的证据。
潇湘晨报记者 覃剑 实习生 柳月婷
最高法出台非刑事司法赔偿解释
精神损害纳入司法赔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0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
《解释》首次规定了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解释》的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专家解读: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李宇先认为,依法审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是国家赔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法院审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处理相关矛盾纠纷的难度也在加大。
李宇先介绍,非刑事司法赔偿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也应当对人身损害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违法拘留、殴打、虐待等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的损害后果有可能不亚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的损害后果。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完善了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
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编辑:王娉娉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