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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赌博欠债后被判共同承担债务 男子上诉后获改判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陈佳婕 2016-10-11 11: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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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岁男子“被欠债”数十万后改判

  前妻赌博欠债后被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男子上诉后获改判

  潇湘晨报实习记者 周凌如 长沙报道

  10月8日下午,当潇湘晨报记者来到陈玲(化名)的办公室时,她正在整理“反24条联盟”(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成员的信息。

  像陈玲一样,这些人都认为自己因为婚姻关系“被负债”。目前,“反24条联盟”微信群的成员已达130余位。除了女性,不少“被负债”的男性也加入到了“反24条联盟”中,陈玲的同事秦磊(化名)便是其中一员。

  48岁的长沙人秦磊,因为前妻颜胭(化名)赌博,欠下几十万元债务。“他头发一下子就全白了。”陈玲介绍,经过努力,秦磊的案子最终成功改判。

  前妻欠账几十万,被判共同还债

  1995年,秦磊与颜胭结婚,因为颜胭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喜爱赌博,二人感情逐渐破裂,2013年1月31日,秦磊与颜胭协议离婚。在二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债权债务的约定为: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知晓并共同画押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任何一方独自对外负有债务,属于任何一方个人行为,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秦磊没想到的是,自己作为被告被诉至法庭,四名原告要求他共同承担颜胭在外欠下的“赌债”。

  2012年9月29日,颜胭向刘强借款2万元。11月8日,颜胭根据刘强指令,将2万元汇至第三方账户。12月5日,颜胭又向刘强借款1万元。两笔借款均约定月利息按借款的3%计算。

  2012年11月,颜胭向邹军借款14万元,约定月息3分,并私自将二人的住宅作为抵押。

  2012年12月7日,颜胭向潘文借款9000元。同日,颜胭又向邹维借款5万元,并写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写着:“今借到邹维人民币五万元整,借期10天,到期未还自愿支付逾期费每天1000元。”

  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1月16日,颜胭再次向邹维借了74000元。

  因为未收回借款,刘强等人将颜胭和秦磊诉至雨花区法院,法院判定,债务为双方共同债务,二人共同承担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息。

  前妻借款前夫未获益,终审获改判

  “颜胭有赌博恶习,曾几次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她本人出具了说明,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秦磊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颜胭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承认,借款是真实的,钱是瞒着秦磊借的,用于“打转转麻将”,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借款,秦磊不知情,借条上也没有他的签名,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秦磊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

  本案中,颜胭40多天频繁借款,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且现有证据也能证明颜胭借款赌博,秦磊不知情。最终判定债务为颜胭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

  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注:第三款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和债务的约定)规定情形的除外。

  观点

  法学教授:“24条”存在漏洞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卫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本身并无不当,但由于规定得比较原则化,适用起来较为困难,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在出现了不少当事人以假离婚方式逃债的情况下,有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出台。

  “‘24条’的出台,有效保护了债权人权益,防止了当事人以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形出现。但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就是导致对夫妻一方不慎举债、不当举债、虚假恶意举债等情形的片面保护,在保护了债权人的同时,损害到夫妻间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余卫明说。

  余卫明认为,“24条”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条文的前段较为武断地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损害到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二是条文后段虽有一个补充,但非举债一方往往难以举证,使其作用大打折扣;三是强调了夫妻的一体性,把夫妻视为一个整体,但忽略了夫妻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特别是在离婚的情况下,夫妻的利益并不是一致的;四是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加区别地将夫妻中的非举债一方视作合同当事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该针对‘24条’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对该条文的修改,使之更加科学合理。”余卫明说。

  “该条文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法院在适用该条文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实现个案正义,防止对夫妻间非举债一方的损害。”余卫明建议,首先,应对夫妻一方所举债务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虚假债务的出现,甚至有必要运用刑法的手段严厉打击夫妻一方虚构债务损害另一方的行为。

  其次,强调债权人一方的谨慎义务,债权人放债应考虑其风险程度,尽到谨慎义务,如放债给个人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再次,应努力查明该债务是否真正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才符合立法原意。最后,应科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防止夫妻中非举债一方由于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合理的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陈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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