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泸溪站10月11日讯(通讯员 吴英)9月27日,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10月18日,杨某与梅某等人看见一辆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停放在泸溪县达岚镇达岚坪社区公羊寨子土路上。因杨某及李某曾与该车主有矛盾,三人遂商议报复刘某某。尔后,李某某持刀与车主刘某对峙,杨某与梅某持铁棒将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头引擎盖、后备箱盖等处砸坏。之后,二人与李某某一起持铁棒、刀具追赶被害人刘某某。在追赶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左手食指等部位受伤。
来源:红网
作者:吴英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 汤小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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