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起诉连带偿还前妻高达数十万的“赌债”,48岁的秦磊(化名)奔波在长沙各个法院。让秦磊感到欣慰的是,最终都判定他不需承担前妻债务,其中五起案子一审时就判定为前妻个人债务。
五起案件中,有两起的办案法院是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的司法实践,该法院探索出了自己的办案模式。当时负责这类案件的法官马贤兴,在办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件时也有自己的认识。
潇湘晨报实习记者 周凌如 长沙报道
10月11日上午,原任天心区法院院长,现任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的马贤兴,谈到了现在争议颇多的“被负债”案件。55岁的马贤兴说,原本“24条”的出台是为了减少纠纷,然而在实践中并没有设想的那么容易。
“尽管我现在已经不是法院院长了,但只要‘24条’没有废除,我就会一直关注下去。”马贤兴说。
举证责任应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
“‘24条’有没有问题,应该要看具体案情和司法实践。”马贤兴说。
在天心区法院办案的过程中,马贤兴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僵硬地套用“24条”存在很大“麻烦”。“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看夫妻是否都享受了共同利益,如果享受到了共同利益,可以要求夫妻双方都偿还。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谁签的字就应该属于谁的债务。”
马贤兴说,仅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单一要素,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义举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太过武断。“24条”的设立初衷是保护债权,但忽略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
马贤兴介绍,在与同事的共同探讨下,天心区法院形成了一套办案模式,个人名义借债原则上要判决为个人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举证责任应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由他们来证明确实借了这笔钱,且用于共同生活,而不是由不知情的配偶承担举证责任。
只有借条不能认定真实借贷关系
“一天两张借条,一张42万,一张45万,这个很不合常理,我们驳回了。”提起一起无真实付款的虚假夫妻共同债务案例,马贤兴依旧印象深刻。
2009年1月4日,袁然(化名)将胡浩(化名)、喻心(化名)、龚喜(化名)及某建筑集团起诉至天心区法院。其中,胡浩与喻心于1981年结婚,于2007年10月30日离婚。
这起案件中,袁然称,2007年5月,胡浩向其出具了两张借条,内容为分别向袁然借款42万元、45万元。
袁然提交了一份未签署时间的承诺书,显示胡浩在袁然处所借现金累计120万元,承诺人为龚喜和胡浩。2009年12月7日,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胡浩偿还袁然12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龚喜和喻心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7月2日,天心区法院再审此案,并于2014年6月再审判决撤销原判。
法院认为,袁然陈述三次借款均系现金出借,但一天借出87万元,无法提供款项来源。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付款行为,袁然提供的借条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存在。
“家事代理”的范围不能无限扩大
马贤兴说,确实存在一种情形:因一方出差、在外学习或者外出打工,夫妻二人并未在一起,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因此存在家事代理的情况,这种家事代理可以推定为共同债务。
“但家事代理的范围和金额不能无限扩大。家事代理仅限于家庭紧急情况的必要开支,比如小孩就学,老人生病等基本、必要的开支。如果是买房或者买车,就不属于家事代理。”
马贤兴回忆,天心区法院曾审理一起案子,其中就涉及为购置家庭财产的债务的认定。
2014年7月3日,赵祺(化名)与唐佳(化名)判决离婚。5天后,赵祺的朋友王潇(化名)对赵祺和唐佳提起诉讼,称赵祺于2011年因工程周转先后四次向自己借款70万元未归还,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赵祺承认借款属实,称其中20万借款是用于工程,另50万元是用于购买汽车。借款事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唐佳认为自己对借款的事情并不知情,要求法院驳回王潇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涉诉的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但王潇不能证明赵祺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开支或偿还家庭债务。赵祺称借款50万元用于买车,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该笔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马贤兴提出了推定夫妻共同债务小额化原则。他解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原则上为小额债务,因为夫妻一方无需另一方同意或共同立据时的举债,只能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对话
法官的良心和操守是杜绝机械司法的最后屏障
潇湘晨报:“24条”是否存在漏洞,有没有夫妻双方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况呢?
唐东楚(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24条”当然有漏洞,主要是两个“除外约定”缺少实践操作性。当初这个司法解释出台的初衷之一就是遏制夫妻双方通过离婚规避债务,但现在离婚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增多,以致出现学者所说的“三多”(申诉信访多、检察抗诉多、再审改判多)现象。
潇湘晨报:有的人在维权中胜诉了,但更多人失败了。如果当事人想要维权应该怎么做,维权面临的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唐东楚:当事人维权最好通过民诉的执行异议、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法律渠道,当然也可以通过信访等渠道,要求法院认定恶意的虚假诉讼。维权最大的困难可能是法院存在“不由分说地乱执行”以及举证困难。
潇湘晨报:如果有一方想要维权,但是却无法举证,他该怎么办?
唐东楚:无法举证是相对的,总有蛛丝马迹,关键是法院法官的人性执法。法官的良心和操守,是杜绝机械司法的最后屏障。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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