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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业绩居末位”辞退员工不合法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编辑:王娉娉 2016-10-24 08: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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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仲裁:单位考核中位于末位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本报10月23日讯 “我被公司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解雇了,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常德市民李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96258反映。

  “末位淘汰制”也需合法

  据了解,李先生是常德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去年,为了提高业绩,李先生所在的公司宣布实行末位淘汰制,每个月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相关指标对员工考核一次,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直接淘汰。今年9月底,公司以李先生连续3个月销售业绩排在末位为由单方面将其解雇。

  记者就此联系了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得到的回复是,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被许多企业认为能够有效地在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企业的效率。但企业采取“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的做法,本质上是企业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该汽车销售公司以李先生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显然不合法。

  不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考核中位于末位,并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在用人单位无故意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因此,只要劳动者完成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即使考核排名靠后,也不能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劳动者处于末位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者处“末位”有“不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和“胜任工作而处在末位”两种可能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仍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汽车销售公司以李先生考核排名靠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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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文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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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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