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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三审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吕菊兰 蒋素珍 编辑:陈佳婕 2016-11-30 10: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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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二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二次全会,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三审

  小作坊禁止生产婴幼儿孕产妇食品

  新闻前奏

  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长沙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柯敏主持会议,副主任韩永文、谢勇、刘莲玉、李友志、陈君文,秘书长彭宪法出席会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金冬作的关于《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肖九成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等。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曹儒国作的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挥发性有机物和油品的管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删除了对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记者 吕菊兰 通讯员 蒋素珍

  本报11月29日讯 民以食为天,以美食著称的湖南,食品安全如何保证?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并就食品摊贩、小作坊的行业自律、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食品摊贩

  应索取并保留进货票据

  草案修改稿明确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产品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那么,路边的食品摊贩是否也要溯源?在二次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食品摊贩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太高,实际中也难以做到。据此,三次审议稿修改为:“食品摊贩进货应当索取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限;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加强消费者组织的监督。据此,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合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违法生产情节严重

  吊销许可证

  除了对小餐饮、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食品进行规定, 三次审议稿增加了食品小作坊不得从事的有关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和处罚。其中包括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等。同时,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等。

  如果小作坊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加工禁止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其不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记者 吕菊兰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吕菊兰 蒋素珍

编辑:陈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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