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怀化12月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刘端 唐菊)近日,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等五人贪污罪一案,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判决,姚某某、杨某某二人获改判。
2009年2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姚某某任新晃县畜牧水产局党组书记,伙同其他班子成员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194320元;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新晃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农业股股长的便利,以他人名义申报现代农业资金中的粪污处理设施工程项目,虚开发票159362元人民币并套取后,将该资金用于自己与他人旅游及私分。新晃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2016年5月20日新晃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无罪。新晃县检察院收到该判决后,经审查发现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情节严重,系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其量刑畸轻、判决错误。新晃县检察院依法向怀化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该案提起抗诉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新晃县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将被告人姚某某由免于刑事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杨某某由无罪改判为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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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凌如 刘端 唐菊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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