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发布2016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避免行政执法同案不同罚
红网长沙12月1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赵晶)小汽车将电动车司机撞成轻伤后跑了,要负怎样的责任?连许可证都没有,就把房子盖了几十层,该怎么处罚?发布指导案例将给“规范行政裁量权”树立更直观的标杆,避免“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的情况发生。
12月16日,记者从长沙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长沙市2016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已完成选择和编纂,并下发给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今年是长沙市政府连续第六年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长沙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年度共发布5起指导案例,分别为:长沙某热能厨具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案;某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董某造成交通肇事逃逸行政处罚案;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政处罚案;某后勤服务中心取水许可项目行政许可案。
按照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处理相同行政事务,不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自行改正;有监督权的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
案例故事
为何是罚款2000元、拘留15日?
在此次发布的“董某造成交通肇事逃逸行政处罚案”中,董某于2014年8月13日23时许,驾驶湘AD×××5小型汽车沿长沙市人民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金诚加油站前路段时,恰遇吴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此地段由西向东同向行驶。由于董某驾车注意安全不够,致使小型汽车正前部与电动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吴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某当即驾车逃逸。此后,董某于2014年8月21日到案接受调查。
2014年10月13日,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芙蓉大队对董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同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董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行政拘留15日。
对决定裁量选择的理由:
为何是罚款2000元、拘留15日呢?在案例中,公布了对决定裁量选择的理由。
董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对该行为的行政处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明确具体细化的裁量基准,该案作出处罚决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具体考虑的情节有:一是董某驾驶小型汽车从正后方追尾吴某驾驶的电动车后,没有停车查看现场,抢救伤者,而是立即驾车逃逸,情节恶劣;二是董某案发后逃逸,到案时已无法检测酒精含量,但有部分证据显示其有酒驾嫌疑;三是事故造成吴某人身伤害较为严重(轻伤一级)。
来源:红网
作者:赵晶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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