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常德12月20日讯(通讯员 张铭亚)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发【2016】1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和《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 湘人社【2016】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南省常德市实际情况,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常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一、 农民工劳动报酬讨薪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第二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房屋及市政项目)或施工企业(交通、水利等项目)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一定比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交存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支持配合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及时研究和处理本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未及时按照一定比例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开工;未交保证金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退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在当地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六条: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工作纳入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二、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交存
第七条: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收取,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低于10万元。省重点建设交通项目按1.5%合同金额交存。
第八条:保证金实行差异化交存管理,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降低交存比例;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交存比例。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三年,至少承建三个工程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当年交存保证金的比例下调1%。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颁布实施条例前三年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当年交存保证金比例上调2%,交存保证金最高可不受200万元的限制。
三、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建立并联审批、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司法联动惩处、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等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向社会公开曝光。
第十三条:解决拖欠农民工报酬问题,关系到方方面面,需要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做到工程信息互通、防止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四条:《常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文件下发后,将加强宣传,营造落实制度的良好氛围,将它切实贯彻到我们的实际工作中,让它为我们的升温行动服务。
来源:红网
作者:张铭亚
编辑:刘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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