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嘉禾法院判多次贩毒男子重刑

来源:红网 作者:刘旖旎 编辑:刘惟烜 2017-01-03 09:44:40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郴州分站1月3日讯(郴州日报通讯员 刘旖旎)湖南嘉禾一无业男子为了满足自己的挥霍,竟做起了贩卖毒品的买卖。虽之前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入狱,但出狱后仍不悔改,继续重操旧业,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嘉禾县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被告人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38元。

  家住嘉禾县珠泉镇新屋场村的李某,因犯贩卖毒品于2007年4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出狱后,李某经不住贩卖毒品所带来的暴利诱惑,遂铤而走险重操旧业。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先后从蓝山县土市、广东省清远购进冰毒和海洛因,并将买来的海洛因用石抖碾成粉末后掺进底粉放进压块器里压成一整块,再用剪刀把压好的海洛因分出来,打包成0.5克、1克、2克、3克4种小包,以50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

  2015年10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经人举报被民警在贩毒地点抓获。随后,民警从李某居住场所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70.8841克、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113.3217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6.5114克。同时,李某还交代多次将冰毒和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雷某、郭某、邓某等人的犯罪事实,被依法采取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雷某、郭某、邓某等人也证实了自己曾多次到李某处购买毒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重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刘旖旎

编辑:刘惟烜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2017/01/03/983017.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