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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不得举借债务

来源:红网 作者:刘玉先 编辑:陈雪骅 2017-01-06 22: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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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1月6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玉先)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省级教科文卫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债务。省属公办高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举借债务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省级教科文卫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是指省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行业需要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包括以省级财政性资金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资金安排,下同),纳入省人民政府决策范围的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省级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场馆新建、改扩建或资产购置项目;省级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省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等新建、改扩建、整体搬迁或资产购置项目;省人民政府要求纳入审批范围的其他重大项目。

  《办法》明确,重大项目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编制投资概算。省发改委在审批投资概算时,对超过批复投资估算的项目,应当征求省财政厅意见。投资概算(或其中财政性资金投资)超过立项批准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编制投资估算。

  重大项目实际投资超过投资概算、需进行调整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其中,需追加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应征求省财政厅意见。

  《办法》明确,重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性资金应当收回财政。

  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债务。省属公办高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举借债务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重大项目立项批复及融资需要提出举债申请,举债申请应当包括举债依据和必要性、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偿债计划及偿债能力分析、保障按期偿还债务的措施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初审后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单位收支状况、债务规模及债务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单位年度可举借债务总额,作为单位举债限额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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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一类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单位或机构。

  公益二类,是指应具备以下条件的一类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如普通高等教育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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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玉先

编辑:陈雪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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