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2月4日讯(记者 周帙恒 贺佳)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今后这类案件不再“难见官”。今天上午,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作了进一步强调,并按照被诉行政行为“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明确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选的程序。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及维护司法权威有重要作用。然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比例仍然较低,特别是市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当少,“告官不见官”的问题还比较普遍。为此,《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另外,《意见》还细化了行政应诉个案办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原则上,分工采取“1+1”模式,即行政机关的业务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各派1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实现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有机结合。
为了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不按规定落实和反馈司法建议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周帙恒 贺佳
编辑: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