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花季少年抢劫同学财物获刑

来源:红网 作者:唐红 曾亮 编辑:刘惟烜 2017-02-16 14:12:39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郴州分站2月16日讯(郴州日报通讯员 唐红 曾亮)因5元钱而产生矛盾,两中学生便伙同他人殴打抢劫同学,在花季年龄里触犯刑法而遭受刑罚。近日,湖南省嘉禾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现年17周岁的唐某、王某系嘉禾两所中学九年级学生。2015年9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唐某、王某、李某(另案处理)在嘉禾县城某网吧门口看见唐某的同班同学彭某。唐某为在两人面前“逞威风”,便向彭某要钱,彭某逃跑后被王某抓住,见无法脱身,彭某只得拿出了5元钱给唐某。事后,彭某将其被唐某抢了5元钱的事反映给了学校老师,唐某得知后便一直伺机报复。

  2015年9月29日15时许,唐某发短信给王某,授意王某和李某到嘉禾县袁家镇某中学附近寻找彭某。两人找到了骑着摩托车准备回家的彭某,并将彭某挟持到一所中学门口。随后唐某赶到,三人将彭某挟持到一处祠堂门口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唐某、王某拿走了彭某白色手机一部。殴打完彭某后,唐某、王某将彭某摩托车骑走,三人将摩托车卖给了一维修店,卖得赃款1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两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唐红 曾亮

编辑:刘惟烜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2017/02/16/971936.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