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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重大“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

来源:红网 作者:梁美兰 编辑:陈佳婕 2017-02-17 1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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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考核指标

  湖南出台相关实施意见,重大“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

  红网长沙2月1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梁美兰)“谁承办、谁应诉。”湖南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改变“民告官”案件审“官”不见“官”、见“官”不发声的局面。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印发,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并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

  《意见》要求,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意见》同时要求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选的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应诉机构应当在答辩举证期限内,根据被诉行政行为“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提出建议人选,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决定。人选确定后,应诉机构应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开庭审理时间等相关事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后,拟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且人民法院又不宜更改开庭审理时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委托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意见》明确,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裁判结果、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全面准确掌握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同时,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1.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2.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5.拒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不按规定落实和反馈司法建议的;6.其他妨碍行政诉讼的违纪违法行为。

来源:红网

作者:梁美兰

编辑:陈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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