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2月1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罗雅琪)日前,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公布《长沙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该行政机关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办法》要求,当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对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一审败诉,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此外,《办法》明确,除了规定出庭应诉案件和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出庭应诉案件外,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不得少于1件;10件以上的,不得少于2件。
来源:红网
作者:罗雅琪
编辑:陈佳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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