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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扶持残疾人就业增收 保障金使用范围扩大

来源:红网 作者:彭双林 禹坤吾 编辑:陈雪骅 2017-02-22 19: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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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

  红网长沙2月22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彭双林 通讯员 禹坤吾)今天上午,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会议旨在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精神,和湖南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实施财税〔2015〕72号文件的有关意见和要求。湖南市州地税、残联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领导出席并讲话。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2016年12月16日,湖南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转发该文件,并提出9点实施意见,明确有关规定在湖南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与1995年财政部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相比,管理办法主要在五个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和安排:

  一、征收主体不同。2005年,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代扣、地税代征。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保障金由地税机关征收。

  二、征收标准不同。考虑原规定按“社会平均工资”征收保障金有失公平,微利企业负担重,高收入企业也未能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新办法将保障金征收标准修改为“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

  三、计入安排比例的残疾人范围不同。新办法明确将持《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均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比例,且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增加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的规定。新办法增加新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五、扩大了保障金使用范围。旧办法规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新办法规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残疾人教育培训、职业康复、创业扶持、就业服务、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脱贫解困等方方面面。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始于1996年。1998年湖南省政府颁布《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05年省政府常务会议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代扣、地税代征。2006年、2015年,省政府又先后对《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进行修订。一系列措施的实施,有力地推进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以省直用人单位为例,2015年,955家省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1647名,比例达到1.11%。据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随机抽取的50家在长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29%。同时,湖南省各级残联合理安排使用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增收,取得显著成绩。

  目前湖南有各类残疾人408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6.44%,平均每5个家庭就有一个家庭生活着残疾人,关联1300万家庭人口。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60万人,42000多户残疾人家庭属于无房户或D级危房户,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就业率仅为38%,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1个百分点。

  新的办法实施后,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将重点运用好保障金征收的杠杆作用,以征收促安排,更多地安排残疾人就业;另一方面,发挥保障金使用效益,扶持更多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增收。

来源:红网

作者:彭双林 禹坤吾

编辑:陈雪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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