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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局长挪用执行款收利息 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编辑:王娉娉 2017-03-01 10: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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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怀化3月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通讯员 莫昊)刘某某在担任怀化市鹤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挪用公款,利用职权为他人提供便利,从中获取“好处费”。近日,麻阳苗族自治县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缴纳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21日,刘某某在办理一起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挪用该案45万元获取5个月利息。此外,2010年5月至2015年11月,他还在办理案件以及帮人办事时,先后三次收受他人贿赂共9.85万元。

  刘某某在被“双规”期间,交代纪委已掌握受贿、挪用公款的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2016年1月,其妻子主动退缴赃款1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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