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后,夫妻俩有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行为欠了债,遭遇对方讨债了怎么办?如果一方和别人串通虚构了债务,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处理?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明确虚构债务和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法院不予支持,自3月1日起执行。
为什么要出台这一补充规定?本报第一时间联系长沙有丰富家事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进行解读,并请部分案件当事人、律师、专家对此提出了建议。
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长沙报道
如果你的配偶打牌输了钱欠了债务,对方来讨债,你该怎么办?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长沙某基层法院一名有数年家事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表示,对夫妻此类债务案件统一了裁判尺度。
“实际意义并不大”
“二十四条是基于用离婚来躲债情形比较严重的情况做出的规定。”这名法官解释说。
2月28日新增的两款补充规定,在这类案件的认定上,统一了一个裁判尺度,“更明晰了,认定了如果是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法院就不予支持。”他说,在实际审判中,如果查明这些债务属于虚假的或非法的话,肯定就直接驳回了,“所以其实实际意义并不大。”
但补充条款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对审判实践是有指导意义的。“它实际明确了法官对债务事实认定的审慎义务,提醒法官综合去审查涉案债务的真实性,要去关注和甄别债务本身是否为非法或者虚假的。”他说。
向法院虚假陈述将受民事处罚
这名法官提出,之所以个案中存在适用“二十四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存在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而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
这名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程序上明确了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时,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也就是说如果向法院作出虚假陈述,就要进行民事处罚,这就是一种威慑。”接下来,便是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
此外,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比如银行流水,如果自称是用于投资了,就得拿出证据来。”他说。《通知》规定,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对配偶举债无法举证,法院可调证据
在此类案件中,举证难是一直存在的问题。
为了缓解被举债一方的举证困难,最高法此次下发的《通知》提出: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且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去银行等调取相关证据。”这名法官说。
最后,针对夫妻共同财产,他给出了建议,“如果一定要防患,可以结婚时拟好协议,约定好多少钱以上的借贷必须由夫妻双方签字,否则视为个人债务,维护自身权益,但其实这也是所谓的‘君子协议’。”他说。
修改要点
两种债务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月28日公布,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了两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日下发,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新闻背景
本报曾多次关注“二十四条”争议
潇湘晨报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所引发的争议一直予以高度关注。2016年10月,潇湘晨报先后推出《长沙女子离婚被负债337万被判承担前夫债务》《48岁男子“被欠债”数十万后改判》《“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只看借条”》等多篇报道,通过离婚者的故事,以及法官、专家等人士的访谈,梳理“二十四条”争议的来龙去脉,并进行细致解读和探讨。
各方观点
反二十四条公益群
从高兴到迷惑、感叹
“当二十四条终于被修改的消息传来,刚开始群里的兄弟姐妹们兴高采烈。然而,当二十四条修改原文在群里传递后,欢快的氛围不见了,出现了惊讶、迷惑、感叹……”
“这是今天群里成员们最真实的反应。”一名来自“反二十四条公益群”的群主告诉记者,他们都是与前夫(前妻)离婚后,被法院判决偿还前夫(前妻)所欠的不知情且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巨额债务的人,一直为了废除和修改二十四条努力。“我们希望共债共签,还我们知情权。但这次补充规定更多体现一种安抚性质。既没有保证翻案,避免催生新的冤假错案,也没有确认止损的有限责任原则。”
记者 周凌如
案件当事人
“举证责任”问题还没解决
李长天是广西民族大学的一名教授。因为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赌债,离婚后李长天背上了一笔债务。李长天介绍,他的前妻喜爱网络赌博,两人离婚后,李长天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有三个人起诉他共同偿还前妻欠下的38万元赌债。看到补充规定后,李长天认为,他最关心的“举证责任”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哪怕我能举证前妻有赌博恶习,但无法举证她借的那笔钱是用于赌博了。”李长天介绍,他在法庭上提供了很多证据,前妻53页的网络赌下注清单,为赌博做的笔记本,到派出所自首时写的犯罪自首书承认借钱赌博,赌博的网站、网址、账号、密码,还有前妻自己写给法官的信并附赌博光盘。“目前,根据统计前妻借了600多万元,起诉的有三个案子共38万元,还不包括利息。”
律师
未对二十四条实质修改
“最高法此次出台补充规定只是强调非法债务、虚假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并没有对二十四条进行任何有实质意义的修改。”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杰臻说,从这两款修订和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的答记者问,可以明显看出最高法的立场——二十四条没问题,只是下面的法官太机械适用了,需要加强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审查。最高法目前是不打算对二十四条进行实质性修改的,问题留待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制定时去解决。
第十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认为,“‘二十四条’没有考虑到债务人的配偶利益,应坚决予以改正。”
记者 周凌如
天心区法院前院长
仅修正“二十四条”还不够
马贤兴担任过长沙市宁乡法院和天心区法院的院长,处理过一批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记者查阅了马贤兴的有关观点:仅修正“二十四条”还不够,应坚持或重建系列原则。“不能把偿债义务强加于未参与债合意的其他人,即使是夫妻也不能例外。”
马贤兴表示,当前学界普遍认同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也是主张夫妻彼此人格独立的体现。因此,夫妻一方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应该认定为个人行为。
其次,夫妻共同立据原则是指夫妻对外举债必须坚持合意与共同立据要求,有夫妻合意并且共同立据,或有另一方明确授权,或经另一方事后确认的才能认定其效力。
中南大学教授唐东楚也对此表示认同。
记者 周凌如
省妇联
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省妇联从2013年就开始关注这件事情”,湖南省妇联权益部的负责人告诉潇湘晨报记者,2013年6月,省妇联接到相关的集体信访后,就开始关注二十四条,并积极为女性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补充规定)理清了夫妻之间的一些界线,让夫妻关系更加稳定”,省妇联权益部负责人表示,补充条款将会过滤掉一些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这是时代进步的一个必然趋势,“还需要进一步的修改,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省妇联也还会继续关注。”
记者 谭旭燕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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