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北京3月13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李慧)“我国未决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这一基本的、合理的人权及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制,在实践中更极少实施,该现状不符合法治原则和依法治国的国家形象。”全国人大代表、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潭爱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
“与亲属见面是在押人员的应有合法权利,会见在押人员也是家庭成员作为国家公民的应有权利。”刘潭爱表示,对在押人员而言,家庭成员的探视及情感支持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另外,刑法处罚的功效在于惩治犯罪后以儆效尤、减少犯罪,如果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因为在押期间没有得到应有的人性人道关怀和制度安排,他们可能对法律和司法机关乃至国家整个司法制度、政治制度产生不良观感及排斥,减少对法律的敬重,从而严重降低了刑法处罚的功效。
不让未决在押人员行使亲属会见权主要基于一种担心,即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交流可能会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如通风报信、毁证串供等情况,阻碍案件侦破。刘潭爱指出,赋予亲属会见权并不会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具有严格的程序,受到必要的监视和监听,谈话内容仅限于亲情问候等,而不能涉及案件事实,且警察等工作人员全程在场。从司法实践看,近亲属会见对查清案情、提高效率具有助推作用,通过亲情感召,未决人员更容易主动认罪甚至交代余罪。
刘潭爱指出,我国目前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对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进行规定,但落后于法治需要,且该权利实施效果差强人意。在贯穿无罪推定原则的刑事诉讼程序当中,保障未决在押人员充分行使权利理应包括亲属会见权。他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新一次修订时,增设未决在押人员与亲属会见的权利条款,具体实施细则可另由看守所的主管部门另行据此制定。通过立法制定相关的亲属会见程序,明确条件、限制等,确保未决在押人员会见亲属权在司法实践得以实现。
来源:红网
作者:李慧
编辑:于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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