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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私宰千头生猪 主犯获刑并处罚金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王娉娉 2017-03-18 1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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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胡益 钟真

  【判决结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猪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主要的肉食品,其质量安全更是不容忽视。3月13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私自开设生猪屠宰场、无证屠宰生猪案件,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杨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将其非法获利所得人民币5.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案情回放】

  2016年2月至8月,杨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某房屋私设屠宰场,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其本人负责购进生猪和批发销售猪肉,同时以每宰杀一头生猪给26元的薪酬聘请王某(另案处理)为其屠杀生猪,共私自屠杀生猪1301头,非法经营数额达400余万元,每头生猪获利60余元,扣除王某工资2.7万元,杨某某获利约5.1万元。

  2016年8月2日凌晨2时许,执法机关查获该私设的屠宰场,并抓获王某,现场查获已屠杀生猪肉383公斤、未宰杀生猪11头。2016年12月16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胡益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本案中,杨某某未取得国家畜牧部门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温馨提示】

  国家之所以规定定点屠宰是为了保障生猪的质量安全,保证食品安全。以身试法,必被法惩。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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