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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儿子儿媳追讨50万炒股款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夏君香 2017-03-22 11: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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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怀化3月22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何艳)一笔50万元的钱款,让婆婆与儿子儿媳闹上了法庭。婆婆说,钱是借给儿子儿媳的;儿子说,这笔债务与他无关,因为一直是妻子在管理;儿媳说,钱是婆婆委托她帮忙炒股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于这件家务事,法院会怎么判?

  因为一笔50万元的炒股款项,今年62岁的杨女士坐在了原告席上,和自己的儿子儿媳对簿公堂。在法庭上,杨女士的儿子杨先生称款项与他无关,儿媳却称是帮作为“老股民”的婆婆炒股。由于没有借据,无法证明款项性质,杨女士在一审中败诉了。

  近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杨女士上诉,经重审后改判,判决杨女士的儿子儿媳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杨女士回忆,2015年1月28日,儿子儿媳突然找她借钱,她同意了,并转了50万元到儿媳陈女士的账户上,考虑到是自己的儿子儿媳,杨女士当时并没有要求二人出具借条。

  之后,陈女士将50万元转到了她的银证账户上。一段时间后,杨女士开始找儿子儿媳还钱,可每当她提起此事,儿子儿媳就用各种理由搪塞,不愿还款。无奈之下,杨女士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杨女士的儿子杨先生认为这笔债务跟他没有关系,因为“股票账户一直是妻子掌管”。他辩称,2015年,妻子陈女士提出让他向父母借钱炒股。他一开始没有同意,后来看股市行情还不错,才同意去借钱。

  “根本不是我找婆婆借款,是她委托我们帮她炒股。”面对婆婆杨女士的控告,陈女士表示,自己与婆婆的关系并不好。2012年,婆婆还让丈夫和自己离婚,所以婆婆不会同意借钱给她。50万元的钱款是婆婆主动给他们,让他们帮忙炒股。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5月,杨先生与陈女士发生矛盾,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但被驳回。“因为我不同意离婚,他们母子俩串通在一起虚构债务。”陈女士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一是借贷双方必须有借贷合意;二是有交付借款的事实。杨女士仅凭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陈女士不认可双方的借贷关系,而杨先生是杨女士的儿子,他对借贷关系的认可不被法院采纳。

  由于杨女士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一审中,杨女士败诉了。

  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称50万元是杨女士委托她代为炒股的资金而不是借款,那么陈女士就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她们之间存在委托投资关系。按道理,如果杨女士是老股民,她没有必要委托陈女士去炒股;如果杨女士不是老股民,拿这么一大笔资金去炒股的可能性也不大。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杨先生、陈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杨女士借款50万元。

  确定借贷双方举证责任是关键

  该案争议焦点是款项性质,50万元究竟是委托炒股款还是民间借贷款。此案中,如何确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十分关键。

  由于原告有转账凭证这一关键证据,足以证明款项支付事实;但在缺乏借条等能够直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存在的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被告提出该转账系其他债务关系时,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考虑到原告已就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而被告所持的抗辩内容实际上是一个新的主张,即被告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夏君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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