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分站3月24日讯(分站记者 龙琦 通讯员 彭晚华)3月21日,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云龙大队在进行校车整治行动时,查获一起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违法行为,驾驶员被扣2分罚款3000元。
当日上午,云龙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在辖区开展集中打击重点交通违法“百日会战”专项整治行动,9时左右,民警拦下一辆校车进行检查,过程中,民警对校车驾驶员的驾驶资格以及校车的行驶路线进行了审核,随后又对车辆内部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检查中,民警发现校车内没有配备安全锤。司机辩解称安全锤被别人借走了。民警对驾驶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安全锤是校车必须配备的安全设备,这些安全配置都关系到紧急情况下学生的生命安全,任何一样都不得有失。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安全锤是能救命的。”在民警的批评教育下,驾驶员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表示今后一定会更加注意校车安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民警依法对驾驶员作出扣2分、罚款3000元的处罚。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及学校有关负责人,安全锤、灭火器、安全带……这些安全配置都关系到紧急情况下学生的生命安全,任何一样都不得有失,一定要按规定配置到位,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来源:红网
作者:龙琦
编辑:于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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