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3月25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秦芳)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有哪些突破?将给执业律师开展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3月25日,湖南省律师协会民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举行《民法总则》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主题讲座,省律协民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成员及省内其他执业律师听取讲座。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来,《民法总则》是非常具有时代性的。”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屈茂辉以《民法总则》中的具体条款为例,阐明了其特色。
屈茂辉还讲到了《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的创新之处。比如第一章基本规定的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了宪法和民法的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则确立了权利神圣原则等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陈坚则谈到了《民法总则》中与实务联系紧密的问题。“最大的创新在于提出了‘特别法人’这一新的法人分类,因为在实践中,总有一类民事主体,我们不知道划到什么类别中去,提出这个概念就解决了很多问题。”
此外,有别于以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提法,《民法总则》基本规定中“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陈坚认为“更为中性,对平等保护不同民事主体的利益很有意义”。
湖南省律协民商委副主任易华志、叶翔锋,则从开发新产品和拓宽业务领域的角度谈了《民法总则》的意义。
湖南省律协副会长、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凤祥表示,《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基础,对国家、社会的意义十分深远。“它不仅仅纯粹是法律意义上的规范,还是法治教科书、文明教科书、生活教科书,对我们国家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制定了很重要的规范,也对规范大家的行为习惯,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都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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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芳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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