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3月30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容 实习生 何青)今天下午,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审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理念、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和完善。为了保持与上位法有机衔接,湖南省结合实际,对省里现行条例进行修正。
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相关制度
根据前期审议意见,草案二审稿细化、完善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相关制度,一是在第八项中增加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二是明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起算时间;三是删除了修正案草案第十项中关于“商品完好”的概念界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以下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经营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草案列举了很多消费情形,但邮寄、快递、物流这方面的消费情形没有纳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石光明第一个发言,他指出,随着电商快速发展,很多消费都需要用到快递、物流,因此,应该把这些方面的消费情形纳入进来。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仁祥认为,新生的虚拟销售和移动支付,都在呈爆炸式的增长,网络销售的虚拟平台的管理和移动支付的监管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他建议,细化虚拟销售和移动支付方面的规定,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餐具消毒费用是否收取”引发委员热议
草案二审稿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其中“餐饮经营者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餐具消毒费”引起了委员们的热烈讨论。
“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当对餐具消毒,而这个草案又不允许收取费用。一些小型的餐饮店无法自主给餐具消毒,只能委托专业的消毒公司来消毒。”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向德伟认为,草案中“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和餐具消毒费”这一规定不合理,“不允许收费,其实不利于提高卫生水平”。
“餐具消毒费没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你可以选择消毒的,也可以选择没有消毒的餐具。”向德伟建议,把餐位费和餐具消毒费去掉,开瓶费可以保留。
“餐饮企业是微利企业,从创业的角度来看,收取餐具消毒费对群众自主创业有帮助。”向德伟的观点得到了其他一些委员的赞同,他们认为,餐具消毒费是完全公开的,是保证卫生的消费,因此是可行的。
网络时代,筑牢个人信息“防火墙”
草案二审稿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这里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学历、职业、肖像、指纹、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联系方式、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对此,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何训提出疑问,这里提到了很多种个人信息,但是在草案后面的法律条款里并没有对应的条款。他建议,增加一个相对应的条款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作一些明确的规定。
“网络时代,我们每天都会收到垃圾信息,电话干扰也比较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晨光认为,应当制定一些强有力的规定,筑牢个人信息“防火墙”,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刘容 何青
编辑:陈雪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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