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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 8种情况可获司法救助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康晓乔 2017-04-15 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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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4月14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由立案、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执行、国家赔偿及财务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由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行使执行司法救助委员会决议及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等职能。

  今年3月,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要求,出台了《关于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国家司法救助的申请形式、材料,应该和不予救助的情形,决定的作出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要求立案信访办收到救助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立案。救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备齐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和资金审批材料,提交院财务部门支付救助金。待财政部门救助金拨付到位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救助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以下8种情况可获得司法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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