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岳阳5月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 刘鸿伟 通讯员 罗焱茂)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通过网盘分享、购买各类视频资源,这甚至已成为不少人第一时间廉价获取影视剧的捷径。然而,你可能不知道,这种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尤其是那些贩卖淫秽视频的行为,更是会触犯《刑法》。
安某、王某、兰某等12人通过组建微信群,发展下线卖淫秽视频及网络链接牟利十余万元,近日分别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组几个微信群,在群里发布大量淫秽视频、电影供人下载,并且积极发展下线,牟利十余万元。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兰某等12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四千元不等。
组建微信群发展下线代理
2015年12月上旬,安某、王某、林某、盘某4人通过微信好友交纳了300元代理费后,分别加入了贩卖淫秽视频资源的“交流群”与“资源群”。加入这些群后,他们以微信收藏、百度云盘保存的方式从“资源群”获取了淫秽视频资源,再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淫秽视频资源和发展下线代理获利。
安某等4人在“交流群”中熟识后,一起商量着组建自己的微信群“单干”。
2016年2月,王某退群后,创建了名为“越来越好”的交流群,立即将她发展的10多名代理拉入了群中。3月上旬,安某等人又创建了一个“私密群”,用于相互之间聊天交流。在交流过程中,4人商量组建贩卖淫秽视频的“交流群”与“资源群”,4人分别任群主和管理员,并将各自发展的下线代理拉入“交流群”与“资源群”中。由于管理原因,4人的群主、管理员身份经常互换,但相对固定,创建的“交流群”“资源群”也经常性解散、重组。
新代理要给管理员发“私包”
2016年4月,王某又创建了一个“交流群”,新增的兰某等人成了群里的管理员。兰某负责在“资源群”中发布淫秽视频资源链接,安某除了负责管理外,还负责制订群规。群规规定,群成员代理在“交流群”中不能发布色情视频,在“资源群”内不能进行交流;成员每发展一名新的代理,该代理还要在“交流群”发金额为10元共20个的微信红包给群成员分享,另外要向管理员交纳一个10元的微信红包。
此外,他们还创建了一个“培训群”,负责对代理进行培训,按照每人10元的收费标准,共对10多名群成员代理进行培训。群成员均可通过发展下线代理,下线只有通过交纳300元代理费后,取得了代理权才能进群,开始贩卖淫秽物品和发展下线代理。他们一般以15元-20元一部,30元两部、40元三部淫秽电影视频,以99元一个淫秽电影网站的价格向微信好友进行贩卖。
12人牟利十余万元
截至案发日,王某等12人在群成员间传播、保存有大量视频及网络链接等淫秽色情信息,牟利十余万元。侦查机关依法提取了犯罪嫌疑人保存在各自百度云盘的淫秽视频共1350部,微信收藏夹里收藏的上千个网络链接,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的视频、链接均为淫秽及色情物品。
专家说法
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也犯罪
针对互联网传播行为中的法律问题,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进行了解读。
问:如果传播淫秽视频,期间没有金钱交易,是否涉嫌犯罪?
答:这种行为也涉嫌犯罪,因为淫秽物品的危害性大,《刑法》上也比较严格,如果行为人的传播行为是使他人能得知传播的内容,使得淫秽视频、电影被扩散,那么他的行为可能会涉嫌犯罪。如果主观上的目的是要牟利,那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主观上没有牟利的目的,则行为人的行为也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
问:如果传播交易的不是淫秽视频(现在网上有很多类似的,用于分享电影电视资源),是否涉嫌犯罪?这些购买者是否有违法犯罪的风险?
答:网络是一种手段,通过网络传播信息也可能导致一定的社会危害,轻的可能导致违法,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具体要根据传播的内容来区分。这种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尽管影视作品的内容是合法的,但如果没有得到传播权擅自传播,轻的可能构成一般侵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而且买方和卖方他们的行为目的都是一样的,都具有危害性,达到一定的量和情节都有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法官提醒
对淫秽信息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也属于公共领域,利用互联网犯罪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就会构成犯罪。对于淫秽信息的视频或者链接,要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并及时举报揭发淫秽色情信息发布者,共同净化网络空间。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夏君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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