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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男友7万元 才知对方已成家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夏君香 2017-05-10 10: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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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5月10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李婕 刘静)2015年,曹某与周某通过网络相恋。热恋不久,曹某就发现周某早已娶妻生子,而此时曹某已将学费与校园贷款共计7万元全部借给周某。意识到被骗后,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解后,周某偿还学费,并写下贷款欠条。然而周某一直未还贷款,曹某只能拿着欠条找到法院,要求周某还钱。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当庭判决周某偿还曹某借款51000元,自借款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015年2月,年仅19岁的大学生曹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周某。因话语投机,两人很快熟悉起来,不久后,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交往4个月后,周某突然向曹某提出借钱。见男友有难,曹某将自己的一万多元学费全部借给了周某。

  此后,曹某也尽自己所能帮助周某。得知用大学生身份可以快速借到钱后,曹某先后分九次通过银行进行网络小额贷款,贷到的钱全部转借给了周某。令曹某没想到的是,周某早已经娶妻生子,所谓的借钱理由也是编造出来的。

  又气又急的曹某将事情告诉了家人,并向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麓谷派出所报警。

  因周某和曹某两人是恋爱关系,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2015年10月12日,曹某与周某在调解员、公安民警和双方亲戚劝说下达成现场调解协议,约定周某当即退还曹某学费和补偿费共计19000元,周某以曹某名义所借款项及利息共计51000元,还款期限为一年,逐月还清,如逾期未还,按每月3分的利息计算,同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周某还写下了一张欠条并签字,该欠条写明:周某欠曹某51000元,分期12个月,每月还4250元,每月4日归还,若不还可起诉。

  事后,周某却一直躲避曹某,也没按约定还钱。曹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还钱。

  庭审当天,周某没有到庭应诉。曹某在代理律师陪同下出庭,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曹某提供的调解协议书和欠条原件,系书证,由周某本人签字按捺,此外对麓谷派出所调解室调解员也进行了庭外调查询问,该两份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被依法予以采信。同时,曹某还补充提交了网络贷款凭证和还款信息,加以辅证。

  法官审理认为,曹某基于对周某的感情信任,将学费和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网络小额贷款,分多次借予周某,双方自愿签了调解协议和欠条,借贷关系已经形成,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周某应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和期限还款;但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月息3分,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月息2分),对于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判决周某偿还曹某借款51000元,自借款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此外,如周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间付清,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夏君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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