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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 危害税收征管终害己

来源:红网 作者:龙琦 陈皓静 江义知 吉群芳 编辑:王津 2017-05-10 08: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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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株洲站5月10日讯(记者 龙琦 通讯员 陈皓静 江义知 吉群芳)江西一男子为达到骗取抵扣税款目的,借他人名义在株洲注册成立公司,还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巨大。近日,彭某甲因涉嫌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4年8月,彭某甲在侄儿彭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用其身份证在株洲注册登记成立株洲市鹏宏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为彭某乙,在芦淞区国税局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彭某甲却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负责人,公司成立后也并无任何实际的生产经营行为。

  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彭某甲通过郑某等人之手,以票面金额2%的价格共购进39份可用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出票单位分别是山东省德州市某农作物种植合作社、山东省德州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山东省武城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郑州市惠济区某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合计票面金额为12248050元,向株洲市国税局骗取抵扣增值税款共计1592246.5元。后经查实,上述公司均与株洲市鹏宏纺织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彭某甲购进的39份发票系虚假发票。

  2017年3月22日,株洲市国税局稽查局将彭某甲一案移送公安机关,株洲市芦淞公安分局于次日立案侦查,3月27日,彭某甲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彭某甲对自己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的事实供认不讳。他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收损失1592246.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彭某甲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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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琦 陈皓静 江义知 吉群芳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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