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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法院打击犯罪掠影:平均审理周期仅为12天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康晓乔 2017-05-18 16: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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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黄文龙

  5月17日上午9时,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35岁的男子吴某站在被告人席上。

  去年12月10日晚,他无证驾驶小轿车撞伤行人李某。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醉酒驾驶,应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仅用1个小时就审结此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庭审结束后,临湘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危险驾驶案审判工作情况。

  “黑校车”超员228%,司机被判拘役2个月

  核载7人的面包车,变身“黑校车”,塞满23名小学生。

  2017年3月10日,张某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接小学生上学,被交警查获。经清点,该车辆核载7人,实载23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28%。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方美玉指出,张某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超过额定乘员100%,应当认定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须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在方美玉看来,刑事惩罚手段只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为使打击黑校车行为取得好的效果,在审理这起校车超载案件中,法院与该市教体局联合制定庭审方案,由教体局组织城区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各乡镇车队队长近100人旁听开庭。

  “今年前4个月,我院共审结危险驾驶刑事案件13件13人,是去年同期的4倍多。”临湘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常务副院长杨孝平谈到,自2011年以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行为也由比较单一的醉酒驾驶行为,发展到出现校车超载和追逐竞驶行为。

  醉酒上高速,虽未肇事也获刑

  醉酒后驾驶重型车辆上高速,临湘男子吴某被逮个正着。

  2017年2月8日1时23分许,吴某饮酒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高速,在途经临湘市羊楼司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567mg/1OO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即使醉酒程度较轻,也应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方美玉说,在审判程序上,危险驾驶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仅为12天,全部做到当庭宣判。今年1至4月,已审结13案13人。

  方美玉分析指出,危险驾驶案件有的虽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但在定罪量刑的证据方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证明标准进行把关,“比如醉酒驾驶情形,关于酒精含量的检验标准,原则上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但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标准,在提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方美玉说,现实生活中,醉酒驾车情况纷繁复杂,有的在夜深人静、人车稀少的道路上短距离行驶,有的刚驶入道路,经规劝而立即停止驾驶,对于这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法院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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