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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一市民醉驾摩托车被判处拘役5个月

来源:红网 作者:李思瑶 编辑:王津 2017-05-19 0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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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娄底站5月19日讯(通讯员 李思瑶)近日,湖南冷水江法院审结一起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阳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阳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搭乘其儿子与曾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擦。两人发生了争执,阳某借着酒劲对曾某实施拳打脚踢,曾某只得报警,冷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后,欲将阳某的摩托车拖离现场,阳某爬上拖车进行阻挠,还将交警开具的扣车单当场撕毁。后110民警赶到现场,将阳某传唤至冷水江派出所接受调查,并提取了其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18.29mg/100ml。次日,交警在冷水江派出所将阳某传唤到案。到案后,阳某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的事实。经冷水江派出所调解,阳某与被害人曾某达成调解,阳某赔偿了曾某经济损失2000元。被害人曾某对阳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阳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阳某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曾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过程中,阳某提出其醉酒驾驶的是摩托车,不是汽车,也是犯罪吗?对此,法官提醒,“醉驾”不仅指醉酒驾驶汽车,还包括摩托车。《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指出机动车的范围,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则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动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可见,摩托车也是刑法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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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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