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5月2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 刘鸿伟 通讯员 蒋双双)殷某收了多年废品,最近却“摊上了大事”,他发现医疗废物却没有处理,还与一般的废塑料混合堆放,造成环境污染。近日,南县首例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污染环境案件在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殷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9月1日,南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有人私自回收医疗废物加工破碎,对环境造成污染。环保局迅速派环境监察大队开展调查,发现殷某租用南县明山头镇南剅口村原粮站收购、贮存大量废旧塑料并进行破碎,仓库内外堆放了大量废旧塑料和医疗废物及破碎品,包括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袋等,里面还有残液,现场环境脏乱,既未采取污染物防治措施,也未办理环评手续。
考虑到可能涉嫌犯罪,环保局与县公安局取得联系并报案,移送此案至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与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局、县公证处、明山头镇政府、南剅口村村委会等有关单位联合执法,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
南县公安局经侦查后,以被告人殷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4月20日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殷某犯污染环境罪。5月4日,南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殷某在南县明山头镇南剅口村原粮站内,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任何相关部门许可证与审批的情况下,明知是废弃的医疗废物而予以收购,并将收购来的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混合堆放在一起,重量达6.042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南县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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