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益阳站6月9日讯(记者 单仕平 通讯员 蒋双双)近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因多次盗窃南益高速建设工程钢筋水泥材料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南益高速是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南县至常宁高速公路中的北段,起于南县程家山,接岳常高速,往南经茅草街、沅江,止于益阳市资阳区,与长张高速相接,并顺接益阳绕城高速公路,全长86.724公里,计划于2018年底通车。
2017年元旦假期后,南益高速经南县茅草街镇换新村段工程建设正紧锣密鼓进行着,大量工程所用的水泥、钢筋堆放在工地上。南县茅草街镇换新村的村民杨某于2017年1月3日晚上,伙同其女婿唐某驾车前往茅草街镇换新村一组南益高速五标段变道边,从工地水泥堆放点搬运了14袋水泥到车上载回家。随后两日,杨某又趁着夜色独自前往工地盗取12根钢筋拖回家。经鉴定,被盗的水泥和钢筋价值人民币942元。1月15日,杨某因多次盗窃南益高速工程钢筋水泥涉嫌盗窃罪,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此案涉及到南益高速重点工程建设,南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后,高度重视此案。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杨某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进行深刻的剖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被告人杨某经办案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事情的严重性,真诚悔罪。南县法院经开庭审理查实,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配合追缴赃物,取得被盗失主南益高速公路五标段项目部的谅解,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决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相关链接:《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条款,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五种情形均构成盗窃罪: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湖南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确定的数额标准是人民币2千元。
2、多次盗窃: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入户盗窃: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携带凶器盗窃: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是扒窃。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构成盗窃罪会怎么判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红网
作者:单仕平 蒋双双
编辑:于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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